医保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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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来源: 日期:2017-04-12 浏览量:1890

■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

■ 个人缴费标准适度提高

■ 年度住院医疗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35万元

■ 适当提高部分重症和大病患者医疗待遇水平

 

一、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包括补充医保缴费)一览表

 

 参保对象

年度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金额

个人实缴金额

 

 

 

 

低保

对象

三无、重点困难家庭

790

790

不缴费

一般、临时困难家庭

790

710

80


其中:残疾人

790

760

30

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

790

790

不缴费

普通残疾人

790

698

92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790

614

176

其他参保人员

790

420

370

低保对象

520

520

不缴费

残疾人

520

520

不缴费

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

520

520

不缴费

其他参保人员

520

420

100

 

低保对象

520

520

不缴费

残疾人

520

520

不缴费

低收入家庭困难大学生

520

520

不缴费

其他参保人员

520

420

100

 

二、适当提高部分重症和大病患者医疗待遇水平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医疗待遇标准一览表

参保对象

待遇享受标准

连续缴费满5年的成年居民

其他成年居民

学生儿童

大学生

普通门诊

起付线

100

100

100

 

学校

包干

报销

报销比例

70%

70%

70%

报销限额

300

300

300

 

 

 

 

 

 

 

 

线

社区(乡镇)医院

150

150

50

50

一级医院

200

200

100

100

二级医院

400

400

200

200

三级医院

700

700

400

400

基   本

报销

比例

社区(乡镇)医院

90%

85%

90%

90%

一级医院

85%

80%

85%

85%

二级医院

80%

75%

80%

80%

三级医院

70%

65%

70%

70%

补充医保报销比例

85%

85%

85%

85%

最高报销限额(基本医疗加大病补保)

35万元

35万元

35万元

35万元

 

 

 

参保居民在实施“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发生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到一般诊疗费,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的标准支付。

参保困难人群,包括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孤儿,普通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

参保困难人群中低保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和重度残疾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

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病(限病种)、脑瘫(限学生儿童)、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病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自闭症(限学生儿童)、精神发育迟滞(限学生儿童)治疗不设起付线。

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治疗和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治疗、自闭症(限学生儿童)、精神发育迟滞(限学生儿童)、脑瘫(限学生儿童)康复治疗、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病治疗在上述报销比例(不包括补充医保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再提高10%的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备注:上述“限学生儿童”是指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享受该项医保待遇。

三、重要提示

1、参续保程序。⑴首次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张1寸身份证格式标准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暂住地)乡镇或社区办理新参保手续,低保对象或残疾人还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或第二代《残疾人证》;⑵续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属乡镇或社区办理续保手续,低保对象还需同时提供《低保证》;⑶在校学生在9月1日开学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手续;⑷劳动年龄内外地户籍人员(男,60周岁以内,女,50周岁以内)需提供本人在攀的居住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参合)证明。

2、参续保时间。我市居民医保每年参(续)保缴费的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视为中断缴费。请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及时办理参(续)保手续。

我市户籍的新生婴儿取得身份证号码后即可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新参保业务。

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在我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两年或累计缴费三年以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

3、待遇享受时间。早参保早享受医保待遇,首次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和新生婴儿)按规定设立6个月的享受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生效的当月开始计算)。参保成年居民缴费满5年提高待遇后未按规定续保,从续缴保费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从续缴保费生效之日起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在生命存续期间90日内(含90日)参保的,其医疗待遇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新生婴儿自出生91日至1周岁(含1周岁)以前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婴幼儿1周岁以后参加居民医保的,6个月以后享受医保待遇。

4、就医结算。参保居民到市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办理医保入网登记,致使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和不能通过金保工程系统结算费用的,视为放弃医疗保险理赔资格,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5、社会保障卡。根据我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定,参保居民(新生婴儿除外)均应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后不再使用原居民医保证(卡),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8号窗口或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申办)。参保居民涉及社会保障卡的相关问题,请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3348993或关注12333官方微博动态http://t.qq.com/pzh12333,勿轻信其他电话信息。

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