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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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我市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过渡期间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12-19 浏览量:21216

各县(区)医保局、新农合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推进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整合过渡期间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根据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过渡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信息系统相关问题

(一)市中心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攀钢总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市四医院等7家定点医疗机构从2017年12月20日起,不得使用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办理参合人员的入院登记手续;其他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12月28日起,不得使用新农合信息系统办理参合人员的入院登记手续。这期间如有新入院患者,可先接收入院治疗,2018年1月1日开始统一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当次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报销

(二)从20181月1日起,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信息系统除办理费用结算业务外,不得办理入、出院相关业务。各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12月31日下午5前全部办理新农合在院人员出院结算手续;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在新农合系统中结算的当次住院费免起付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1月1日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入院登记手续,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报销

(三)各县(区)医保局和新农合服务中心使用原新农合信息系统时间延期至2018年3月底,主要用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2017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报销参合人员慢性病费用和异地住院发生费用。

(四)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我市“村医通”信息系统建设期间,全市村卫生室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结算业务,在此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垫支,待我市“村医通”信息系统上线后,村卫生室再补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报销结算。村卫生室要做好相关解释和医保服务工作,认真登记参保人员现金垫支的台账记录,确保补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五)参保人员在我市除村卫生室以外的二级及以下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报销。

二、医疗费用结算相关问题

(一)2017年参合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重慢性病医疗费用需手工报销结算的,按医疗费用发生时间分别进行报销结算。2017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相关待遇报销结算,手工报销时间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业务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办理。

(二)2018年1月31日前,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所有2017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新农合医疗费用报各县(区)医保局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结算完毕,2月1日以后不再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原新农合医疗费用。

三、就医结算相关问题

(一)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医保证(参保学龄前儿童使用)就医并报销结算医疗费用。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018年医保缴费收据就医并报销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留存参保人员就医时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备查。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参保人员就医时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居民医保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医保缴费收据等相关证件资料,并通过读卡、刷卡或录入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登录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登录时如发现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医疗待遇的及时通知参保人员所属县(区)医保核实参保缴费信息后重新登录信息系统,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不得直接推诿参保人员或要求参保人员直接现金结算。